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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民俗文化研究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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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院组织机构管理办法

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党的“一带一路”的战略发展目标,团结广大民间艺术工作者,宣传、倡导、挖掘、整理、创新、传播民俗文化,鼓励民俗艺术家自信自强,与时俱进,不断创新,走出国门,走向世界,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民俗文化做贡献。本研究院经常务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,在全国各省、直辖市建立分支机构,办法如下:

一. 设立分院。

1.分院的建立,本着每个省、直辖市为区域,只设一个分院的原则。

分院的设立按照研究院关于设立分院的条件,经申报考核认定后方可成立。分院由研究院指派具体责任人,分院隶属于研究院领导之下,认真贯彻执行研究院布置的相关工作。按照研究院与分院共同认可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。

2.分院的责任、任务、利益。

1.)分院有权在本省、直辖市举办由总院下发的各项活动。

2.)分院管辖的培训基地要按照研究院关于设立培训基地的条件选定,并报研究院考核认定方可成立。

3.)分院由研究院统一安排挂牌,并举行授牌仪式。

4.)分院的经营范围:按研究院规定的范围执行。

5.)分院可按照研究院会员要求招募、管理会员。

分院要按照研究院的统一部署,在各省、直辖市发展会员入会。分院可介绍广大民俗艺术家加入本研究院。

6.)分院介绍的入会人员证书由协会统一发放。入会人员的照片、艺术简历、艺术作品统一在本研究院网站发表,并入档案保存。

7.)分院的办公经费、办公地点,相关设施等一切费用由分院自行承担。分院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。

8.)分院开展各项活动,需要上报研究院审核,分院各种形式的经济收入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与研究院合理分成。

二.设立培训基地。

1.)培训基地的设立分为两种,一是研究院直属的培训基地,二是分院指导下的培训基地。无论哪种方式都隶属于研究院的领导之下。

2.)培训基地的建立由民俗艺术爱好者、企业家、民俗艺术家主办。主要以民俗展览、各种形式的演出活动,民俗艺术培训为主。开展民俗艺术的传播工作。

3.)各分院、培训基地的标牌由研究院统一制作,统一挂牌。